建筑装饰合同变更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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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建筑装饰合同变更程序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建筑装饰合同变更程序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招投标签订合同后可以更改吗?
  2. 请问工程变更项目经理需要哪些资料?包括施工单位要求变更和建设单位要求变更的,两种情况?
  3. 工程合同未约定时,分部分项单项工程定变更超过多少时,增加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才可以调整?

投标签订合同后可以更改吗?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前,对于评标委员会可能未修正的算术性错误,招标进行核实并修正,若修正后总价高于中标价,用中标价,修正后低于中标价,用修正后的价格(修正方法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执行),若中标单位接受修正,按中标人违约处理,招标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2、合同价格方式只有:固定单价合同、总价包干合同这两种。招标文件上规定是哪一种,合同就要严格执行,不得更改。

建筑装饰合同变更程序规定,-第1张图片-建筑时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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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加的这部分工程的调差,如果在投标文件中有这个项目的综合单价,按投标报价中执行,有类似的项目,按类似的执行,没有的按当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算规则和材料信息价组价。这个相关内容在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里面就要约定清楚。

4、结算时结算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以上述所述的资料作为结算依据可以,但必须是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取得各方签字认可的。如果进行诉讼,要找证据,在经得甲方同意后,可踏勘施工现场,确保已经发生。

5、看来你们这个案子是先施工后招标的吧,所以要那么多麻烦。

建筑装饰合同变更程序规定,-第2张图片-建筑时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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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合同签订时,是不允许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的,但可以和招标方进行协商确认作为补充合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中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条款,特别是实质性条款,是不允许改变的。

建筑装饰合同变更程序规定,-第3张图片-建筑时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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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请问工程变更项目经理需要哪些资料?包括施工单位要求变更和建设单位要求变更的,两种情况?

1、如果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变更项目经理需要什么资料?

建设单位要求的变更,需要建设单位的变更要求的书面函件,写明变更要求的原因,变更人员的要求(资质、业绩等),变更依据(合同条款等、地方规定等),人员变更后的相关工作要求等。

2、如果是施工单位自行想变更项目经理需要什么资料?

施工单位要求的变更,需要施工单位的变更要求的书面报告,写明申请变更的原因,变更人员的资质资料、业绩资料,变更遵照的依据(合同条款等、地方规定等),人员变更后的相关承诺等。

工程合同未约定时,分部分项单项工程定变更超过多少时,增加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才可以调整?

当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0%,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可以调整。 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是没有经过***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建筑装饰合同变更程序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建筑装饰合同变更程序规定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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