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新楼房回填下沉能通过建筑质量验收吗?
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1、强制性条文3.0.15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图一般提出厕浴间、厨房、阳台结构面与相邻结构面的高差为50MM,实践中有20-30MM以上都可以,蹲式厕浴间与相邻结构面的高差设计一般为250MM)
2、4.10.5 防水材料铺设后,必须蓄水检验。蓄水深度应为20~30MM,24小时内无渗漏为合格,并作纪录。
3、强制性条文4.10.8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防水隔离层即防水卷材、防水涂料或防水砂浆、混凝土;混凝土翻边即厕浴间周边混凝土应高出相邻结构面,以防渗漏。)
新楼房基础下沉能否验收,问题提的不够准确。估计提问者想问的本意是,基础下沉是否可以按照质量合格予以验收,或者说基础出现下沉的房屋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对于新建建设工程在竣工后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该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据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或者说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而且验收前建设单位还应当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便其派人到现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行为进行监督。对于新建建设工程施工结束,也就是说竣工后交付使用前应不应当进行竣工验收,与经验收认定建设工程是否合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新建建设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是法律给建设单位设定的法律义务。如果建设单位不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就构成了行政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就要依法追究起行政违法责任。另外 ,建设单位虽然组织了竣工验收,但经验收验收委员会认为不合格,建设单位也不能将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交给使用人使用。否则,同样会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对新建建设工程在交付前是否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以及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能否交付使用人使用,都是法律问题。但是,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一个需要用技术标准进行衡量判断的问题。如果建设单位将新建建设工程交付使用之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将验收不合格建设工程交付使用人使用的,建设工程的使用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可以向当地建设主管或有查处权的主管部门举报,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如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异议,可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办法解决。需要说明的是,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与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否有问题,严格意义上不是同一个概念。以基础沉降为例,许多房屋建成之后的若干年内都会出现沉降问题。关键是要看沉降发生的原因,沉降的幅度是否在国家规定的幅度之内,也就是说会不会影响房屋的安全。这也是需要依据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通过检测、检验才能做出判断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